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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士再保合同陷罗生门:邮件中六个备注有效性成焦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0  浏览次数:3
核心提示:2013年SK海力士无锡工厂发生火灾,其保险估损达到9亿美元,成为国内最大的财产保险赔案,随后现代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卷
 2013年SK海力士无工厂发生火灾,其保险估损达到9亿美元,成为国内最大的财产保险赔案,随后现代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卷入了再保险合同纠纷案。

    6月5日,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财险)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涉案金额高达2.79亿元。

    现代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公司围绕其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一事,在庭审过程中展开激烈辩论,其核心则是中华联合2013年8月1日发给现代保险邮件中有六个备注,这六个备注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的核心。

    源起:2.79亿元赔案背后的再保险纠纷/

    2013年7月,由现代财险、人保财险、太保产险等五家公司共同承保了SK海力士的保险项目,其中现代财险占50%为首席承保人,该原保险合同于2013年8月1日开始生效,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

    依据现代财险披露的2013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将该大单中所承保份额的98%(即整个项目份额的49%)进行分保,自留部分仅占该项目的1%,中华联合财险为再保部分业务的当事人。

    2013年9月4日,SK海力士无锡工厂发生大火,保险业估损达9亿美元。后来现代财险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于2014年1月受理该案(详见《每日经济新闻》2014年4月30日报道:“险企年报揭SK海力士大火案:中华联合卷入2.75亿诉讼”),6月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该案。

    在此次审理过程中,现代保险(原告)提出了其诉求:一是现代财险与中华联合(被告)之间,已经就SK海力士大火确立了有关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二是判定中华联合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再保险合同项下应付的2.79亿元;三是判定中华联合支付相关利息和全部诉讼费用与法律费用。

    还原:再保险合同始末/

    在此次庭审的过程中,现代财险派出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其中一名从事非车险核保工作,另一名从事再保险工作。

    现代财险核保员工称,“2013年7月初海力士的保险项目开始前期续保工作,开始向各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询价。关于海力士的保险项目最初是7月上旬中华联合再保险部的于某和我联系的,第二天中华联合的冯总(于某上司)也来询问,希望参与这个项目。2013年7月23日,现代保险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的高层领导有一个会晤,谈到了一些详细的合作,其中提到了海力士项目。2013年7月24日中华联合方面的人员再度询问海力士保险项目,并提出两个方案:如果手续费是12%的话,他们能接3%的份额;如果手续费是10%的话,他们能接5%的份额。最后现代财险选择了中华联合提出的‘手续费按10%算,接5%的份额’的方案,双方也都同意了。”

    现代保险负责再保险工作的员工称,大概在2013年7月24日现代保险给中华联合确认是分出5%的份额,手续费是10%,是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确认的,而且双方高层领导都知道这个事情,都是高层领导拍板的。现代财险给中华联合发过邮件,也发了再保险的分保条,发给了中华联合再保险部于某,在2013年8月1日中华联合将确认邮件签回。在2013年8月22日,中华联合的员工给现代保险的员工发一份应收保费对账表(其中包含海力士保险项目),2013年8月23日中华联合的于某打电话谈到了应收保费的事情,现代保险答复称,还未到应收期,还没有给账单,但是会在2013年9月底前付给中华联合。

    2013年9月4日,SK海力士无锡工厂发生火灾,中华联合的员工致电现代保险的员工告知此事,同时要求后者将案件的进展情况第一时间通知中华联合。此时现代保险也接到了韩国总部的电话,要求现代保险中国公司报告SK海力士保险项目的情况。现代财险把最终的分保条和账单发给了中华联合的于某,要求其尽快签回以便向韩国总部汇报。2013年9月6日中华联合于某回应称,“由于刚刚搬了新的职场,还没有装打印机,但是会尽快盖章”。这期间对于赔案的进展情况都是按时发给中华联合的,直到2013年9月10日期间,现代保险都向中华联合报告赔案的公估定损情况。2013年9月11日,中华联合给现代保险的员工回邮件表示,基于2013年8月1日邮件中确认的几个备注他们拒绝签回这个业务的账单。

    对于再保险保费,现代保险的再保险员工称,其是2013年9月26日付给中华联合第一期的保费,第二期是在2013年10月底的时候付给中华联合,后来中华联合退回来了。

    核心:中华联合邮件中的六个备注/

    现代财险和中华联合的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该案的焦点,其中核心内容是中华联合2013年8月1日给现代财险的邮件中提出了六个备注内容。

    现代保险的代理律师称,2013年7月25日现代财险发送给中华联合的邮件及附件,以及被告的邮件回复,证明:7月25日现代财险邮件要求中华联合书面承接海力士保险项目5%的再保险份额,分出手续费用为10%,并且发出了海力士项目分保条,其中载明了海力士项目的主要承保条件,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承保风险、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免赔额等内容,而被告也收到了这个邮件。2013年8月1日,中华联合发给现代保险方面的邮件,证明2013年8月1日17点零8分,被告邮件确认称承接5%的份额,手续费为10%,这些能证明这个再保险合同成立。

    中华联合的代理律师称,2013年7月25日现代财险发送给中华联合的邮件只是一个要约邀请,2013年8月1日被告发给原告的邮件中,除了重复原告所提的内容之外,还附有六个备注条件,这六个备注改变了原告7月25日的邮件。其中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等这些都是在再保险合约中至关重要的条款,第二项是在中华联合在收到现代保险的确认订单以前没有已知的或已报告的损失发生,第四项为要约自今日起有效期为30天,第六项是在收到对方公司的反确认以前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明确的30天之内有效的要约,现代保险没有作出过直接的回应,所以被告方认为这个再保险合同是不成立的。

    专家:备注是否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于此案,以“客观独立学者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的两位专家分别发表了看法。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该再保险合同成立。理由是,判断一份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关是要看双方是否就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至于缴纳保费的问题、保险单签发的问题,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同意之后的行为。

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可判断该再保险合同成立。至于中华联合2013年8月1日在邮件中提出的六个备注条款,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不适应该案例。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于海纯则认为,有关再保险的实务当中,确认和反确认是再保险缔约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2013年7月25日,现代财险给中华联合的那份邮件可以认为是一个要约,那么2013年8月1日中华联合给现代保险提了六个备注条件是一个反要约,这六个备注条件是针对7月25日那个要约的。六个备注实际上可以认为是对这个要约内容或者作了修订,或者附加了条件的,而条件就是这六个备注。这个反要约的六个备注是核心内容,不能完全无视。如果现代财险确认了,就是一个承诺。

    于海纯认为,反确认再保险是一个商事安排,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的六个备注,要求反确认的时候,如果没有反确认,分保接受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他认为,中华联合与现代财险的再保险合同不成立。

    据了解,上周的庭审并没有宣判结果,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在五天之内收集并提交新的证据,择日开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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