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交通信号灯路口车窗抛物还是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车窗抛物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属于具有危险性质的交通违法,只不过违法主体可能是车主之外的乘坐人,因而条件成熟时,应将车窗抛物明确定性为像闯红灯、逆行那样的交通违法并作出处罚。其一,应由交警部门行使处罚权,如前所述,他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二,应遵循“对车不对人”原则,只要发现车窗抛物行为,就应处罚车主或驾驶人,至于抛物者是谁在所不论。因为无论是载乘亲朋好友的私家车还是承运消费者的营运车辆,车主均有义务规劝、约束乘客遵守交通法规,应为乘客抛物行为埋单,这样的话,还可避免无法查清抛物人而难以处罚的难题。
此外,在到处都有监控的情况下,只要举报人能够提供车窗抛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就应追查到底,凡是能够固定证据的,均应作出处罚。尤其是,对那些拒不执行者,除列入黑名单外,还有必要查扣违法车辆,让其为蔑视规则付出代价。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六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的时候,驾驶员不能向道路上抛撒物品,车上的其他乘坐人员,同样不能向车外抛撒物品。我们国家部分城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若发现驾驶员向车窗外扔出杂物垃圾的,将对该驾驶员处以记2分,罚款50元。乘车人向车外扔垃圾的,处以罚款20元。如果因为乱扔杂物造成其他交通事故的,该车人员将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在不同城市和地区车窗抛物的处罚标准有所不同。根据了解,首都北京的交通部门,会对抛物的人员进行警告或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湖北武汉的交通部门,会对抛物的人员或者车主处于违规罚款200元,奖励抓拍举报者100元。广州会对抛物的违规车主处以罚款100元,扣2分的处罚。深圳会对抛物的违规车主处以罚款500元。福建会对抛物的违规车主处以罚款50元、扣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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